供应商参加谈判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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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组织代码证)。3、投标人经营范围应具有“计算机、多媒体软件、科教软件开发、电气设备”等,符合本项目招标的范围。4、在参数和价格相同的条件下,如投标供应商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优先选择。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7、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8、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本次采购的设备国家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则投标人必须提供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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